各有关单位:
针对部分招标代理机构存在对法律法规不熟悉,代理业务流程不熟练等问题,为落实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主体责任,实现优选的目标,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
招标人依法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并承担相应的主体责任,应建立健全招标投标事项集体研究、合法合规性审查等议事决策机制,积极发挥内部监督作用。建立健全招标代理机构选用工作规则、程序和评价机制,对首次承接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明确选用依据,相关资料作为内部文件存档;选用时参考招标代理综合评价结果,考虑招标代理机构的历史业绩,项目组组成人员资历、业务能力,合理确定招标代理费用,确保招标代理机构能够提供相应的优质服务。
二、应用招标代理综合评价结果
市住建局对上年度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开展综合评价工作,评价内容涵盖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等,定期公布综合评价等级,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建议招标人应用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综合评价结果,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不建议选用D级,在同等条件下推荐优先选用A级,慎重选用C级。
三、鼓励集中建设和代建单位自行招标
集中建设和代建单位具备较高的项目管理能力和专业潜能,鼓励其建立科学的招标管理组织架构,自行培养工程招标专业化队伍。集中建设和代建单位可以合理利用自有工程技术、经济和项目管理力量,满足《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相关要求,提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等全方面能力,不断积累招标工作经验,充分发挥自身优势。
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2023年7月25日